國民年金VS勞保年金VS勞工退休金
一、前言
1.「勞工保險條例」於97年7月17日修正通過,預計98年1月1日施行,主要內容即說明「年金」相關修正。
2.「國民年金法」於96年7月20日制定59條,於96年8月8日公佈,定於97年10月1日實施;為實施前,立法院於97年7月18日立即修正部份條文,除非另有修定文外,請以97年7月18日修訂條文為主。
3.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於93年6月30日公布,94年7月1日施行,規定94年7月1日起退休金改提撥至勞保局退休金專戶,除仍有舊制員工外,不再提撥至臺灣銀行退休金專戶(原中央信託局)。
二、老年退休金名詞解釋:
舊制勞保:適用98.1.1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前,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領取。
新制勞保:適用98.1.1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後,可按月領取老年給付,俗稱「月退」。
國民年金:自97.10.1起,滿25 歲、未滿65 歲國民,在沒有參加公教保、軍保、農保和勞保期間參加的新制度。
舊制勞工退休金:94.7.1前未實施勞退新制或年資延續至94.7.1後仍選擇舊制之員工,公司提撥至公司退休金專戶,待員工符合請領資格時可領之退休金。
新制勞工退休金:年資延續至94.7.1後選擇新制或94.7.1後始加入公司,公司提撥至勞保局員工專戶之員工退休金,待員工60歲時可請領之退休金。
三、各適用對象:
項目 | 適用對象 |
1.舊制勞保 | 勞工(詳勞保條例6) |
2.新制勞保 | 勞工(詳勞保修正條例6) |
3.國民年金 | 1.凡年滿25歲至65歲,未參加軍、公教、勞保、農保,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。 2.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,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;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勞保年資未滿15年,未滿65歲,且未領取公教保之養老給付、軍保退伍給付者。 (ps.須在國內設有戶籍,詳國保法第7條) |
4.舊制勞工退休金 | 有94.7.1前年資之勞工及舊勞工之後選擇舊制之勞工 |
5.新制勞工退休金 | 自94.7.1後加入之新勞工或舊勞工之後選擇新制之勞工 |
四、老年年金給付之資格:
項目 | 給付資格 |
1.舊制勞保 | 1.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,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。 2.男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 3.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 4.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 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 |
2.新制勞保 | 1.年滿60歲且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,請領年金。 2.年滿60歲且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,請領一次金。(詳勞保修正條例58) |
3.國民年金 | 1.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。(詳國保法29) 2.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現領取敬老津貼、老農津貼者,持續按月發給。(排除部分詳國保法31) |
4.舊制勞工退休金 | 自請: 1.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。 2.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。 強制: 1.年滿六十五歲者。(舊法為60歲) 2.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。 |
5.新制勞工退休金 | 勞工年滿六十歲,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,得請領月退休金。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,應請領一次退休金。 |
五、老年給付計算公式
項目 | 計算公式 |
1.舊制勞保 | 前15年年資,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; 超過15年年資,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, 60歲以前最高發給45個月老年給付, 保險年資滿半年(183天)者以1年計算。 給付金額=前36月之平均月投保額×給付月數 |
2.新制勞保 | 三千式: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額×年資× 0.775% + 3,000 年資式: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額×年資× 1.55% 兩者擇優(詳勞保修正條例58-1) |
3.國民年金 | 三千式:月投保(17,280)×年資× 0.65% + 3,000 年資式:月投保(17,280)×年資× 1.3% 兩者擇優 (詳國保法30) |
4.舊制勞工退休金 | 前15年年資,給與2個基數; 超過15年年資,給與1個基數,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;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 |
5.新制勞工退休金 |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,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。 |
六、加入國民年金圖解
1.表格彙總
勞基法退休金VS勞保退休金VS國民年金
項目 | 年資>=25年 | 15年<=年資<25年 | 1年<=年資<15年 |
舊制勞保 | 同一單位*不論年歲/不同單位*需滿50歲 | 年滿55歲*不限同一單位*特殊工作年資滿5年即可 | 男滿60歲*女滿55歲*不限同一單位 |
新制勞保 | 60歲可選擇領年金或1次金 | 60歲可選擇領年金或1次金 | 60歲可選擇領年金或1次金 |
新制勞保 | 60歲,規定在實施第11年開始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| 60歲,規定在實施第11年開始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| 60歲,規定在實施第11年開始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|
新制勞保退休金 | 60歲以上者可領月退或1次退 | 60歲以上者可領月退或1次退 | 僅可領1次退 |
勞基法 | 可自請退休 | 滿55歲可自請退休 | 不得自請退休 |
勞基法 | 滿65歲可強制退休 | 滿65歲可強制退休 | 滿65歲可強制退休 |
國民年金加入 | 不可加入 | 不可加入 | 65歲前可加入*超過65歲不可加入 |
國民年金領取 | 無 | 無 | 65歲可領取 |
國民年金基期 | 延至97年12月31日為準 | 延至97年12月31日為準 | 延至97年12月31日為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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